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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假日成果

2009-10-9 10:41:05 阅读(8) 评论(0)

 

诚信  专业  价值应该从深刻理解并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开始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具体工作流程的影响进行分析,阐述了应对保险法律环境的变化后的工作流程调整与重新定位…………。

关键词:保险法  重要情况  因果关系  明确说明  禁止反言  询问回答告知  明确说明 

我国在1995年公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对其作过一次修改。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很大变化,保险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进一步修改保险法以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新法从调整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彼此之间的经营或竞争关系以及保险业组织与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与规范,更符合法理要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是我国立法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重要表现。

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曾经提到: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因此,笔者认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首要的是对专门法进行深入分析并预测指导工作。鉴于此,本文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条进行近一步剖析,并分析其颁布实施对保险业的影响尤其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的变化影响做一理解性阐述,积极思考、努力探索保险企业下一步工作流程及管理方法如何优化迎合新保险法的要求。

1  新保险法修改幅度大,更符合保险基本原理以及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1新保险法修改范围之广,增删条文之多,历史罕见

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就章节而言,原保险法共八章,新保险法仍为八章。章节上作以下调整: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进一步理顺了保险法的整体逻辑框架。

 

1.2 新法是机会,绝不是障碍,新法设计更加全面、明确、完善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美]曾经说过:“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新的保险法立法宗旨(《保险法》第一条)明确写到:“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新增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说明,一改以往片面的分离的强调过度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以及加强监管,约束保险人权力的立法原则,而是转向平衡考虑公众利益与经济秩序之间的矛盾,是立法思想指引上的一次重大调整。

新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与我国各类经济立法宗旨相对吻合,采用的是合同法与业法两法合一的立法体例,与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体例类似,兼具经济法规与行政法规特性,并在具体分章节进行明确与强化,条文设计更为完善具体,可操作性强,自由裁量弱化,依法判决增强。更趋向符合“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立法精神,更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正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1.3针对保险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这一基本特征,再次深入明确了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从法律指引上杜绝“霸王条款”,杜绝优先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

新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删去了原条文“遵循自愿原则”,新增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规定是《民法通则》中合法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合法原则是最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民事法律制定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要对公民尤其消费者权利进行全面、有效、合理的保护,简单的说,就是要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在保险法律关系当中,就是要着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最大利益,同时兼顾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依法”处理保险纠纷。

有法律格言称“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意思是说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高于法律不容侵犯,但是需要注意,现代民商法律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虽仍然是基本原则,但已经收到多方面的限制,一般来说,当涉及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强调自治;但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时,还需着重考虑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此,新保险法删除了“遵循自愿原则”的说法,取而代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保险人作为经营者,同时也是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滥用合同自治的不平等权利,并且要求保险人不得制定:(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不合法条款(详见新保险法第十九条)。

目前,在我国的保险纠纷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保险人滥用“合同自治”原则的先例,体现为保险业备受关注的霸王条款,同时也存在着司法机关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滥用“格式条款纠纷做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兜底条款的现象,保险纠纷处理结果一片混乱,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成为一纸空文,条款规定几成废纸,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秩序”与“权利”的界限,不利于依法治国最终目标的落实。新保险法无论从原则确定上还是从具体条文制定上,都很大程度的改善了这种混乱局面,使合法与秩序成为操作上的可能。

新保险法又保留了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对司法机关解决争议适当的授予自由裁量权利,防止出现法律上的经典牢骚:“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保证了司法效率。

从这个角度看,对于保险公司,新法施行虽然面临挑战,但更多的还是机遇与规范。

 

2  新保险法不仅仅做了原则性规范,更在实务角度,更符合保险基本原理以及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1新保险法首先在对保险标的的内涵进行了分类表述,清晰明确各自涵义。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修订前的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在实际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从法理上讲,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实质性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的情况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较为常见,若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允许任何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这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所以修订后的保险法对该内容进行区分,便于操作和分类理解。

过去,往往由于对该条理解偏差产生的保险合同无效情形较多,极大的损害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相应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破坏了合同效力的稳定性,从而使被保险人对保险赔偿失去预见性,进而对商业保险失去信心。本次修订分类确认保险利益标准后,合同签订同时即以确认合同效力,保险合同效力稳定性加强,更加符合保险运作基本原理。尤其对长期合同效力确认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

 

2.2新保险法明确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具体关系,规定了法定生效条件,避免了常见的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条是对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成立规定的完善,主要是近一步明确了签发保险单等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隐含了一个基本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另外,单设第三款补充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约定特别生效条件或期限。

关于保险合同的这样的补充规定,起码明确一点,第一,保险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后成立,双方不能无因解除,按照保险法其他法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开始受限;第二,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明确了合同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作为保险公司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虽然没有更加明确的确认保险公司可以附加除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例如保险费的交付),但我们仍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有权约定保险费的交付作为合同开始承担责任的必要要件,当然这只是意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综上,第十三条可以简单理解为“保险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后成立,具体讲是签字后成立,保险合同成立的后果是即刻“生效”,即当事人双方不得无因解除合同,也需要承担若干缔约责任,但成立并不代表立刻可以承担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附条件(例如缴费)或者附期限,条件成立或期限截至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上明确规定对我们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条款约定或者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我们不能因保费尚未缴纳而单方撕毁合同,投保人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合理的手续费用或者违约金;第二、保险合同组成: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条款均为合同组成部分,实务操作中一个也不能少;第三、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但在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成立或所附期限界至之前,不必承担保险责任,如无约定,缴费并非合同生效要件,例如:10月1日签订合同并缴费,约定保险期间10月9日至来年10月8日,4日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同时除非条款约定或者特别约定,对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得因客户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拒绝赔偿。

2.3基于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的性质,又进一步明确了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标准,并明确了争议已久的“及时”、“明确说明”、“重大过失”等相关概念,并按照保险基本原理明确了“禁止反言”制度以及相关期间,“询问回答告知”制度,更便于稳定保险合同效力,防止合同解除权以及抗辩权的滥用

 

首先,保险法明确了“告知”义务的内容,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其次,保险法明确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3.1首先规定了告知的标准:询问回答告知;以及告知的范围:重要情况

 

各国保险法的告知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询问回答告知;一种是无限告知。通说由于可操作性的原因,采用询问回答告知方式更为合理,实务上可以采用问卷的方式询问,并且扩展解释了告知的范围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重要情况”。同时,不否认保险公司可以扩大问卷内容范围,有利于保护审慎的保险人标准,但基于利益平衡,同时应考虑投保一方的判断能力以及合理期待,需要在具体案例中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如此要求我们,下一步实务操作应加强投保单问卷以外的保前调查,明确认知告知范围,同时还要加强合理的费率厘定方式的设计与备案,细化“重要事实”内容,防范风险。

 

2.3.2明确了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还引入了“严重影响”这一“因果关系说”重要概念

 

延续了原保险法关于“故意”、“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此不予赘述,关键是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解。第一、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当然的受制于“重要事实”、“禁止反言”的法律规定;第二、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也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并且受制于“重要事实”,“禁止反言”的规制,同时最重要的是受制于“严重影响”这一因果关系论要求。

这一保险法的重要变化,需要我们值得注意的是,一是必须加强承保期间内的风勘以及防灾工作,避免由于“禁止反言”带来的经营风险;二是理赔工作处理完毕后,做好承保理赔沟通工作,遇风险变化后及时协商调整承保条件。另外,以上两项工作的前提是按照新法纠正过去错误的理赔观念和做法,防范法律风险。

2.3.3增加了禁止反言的一般除斥期间30天以及特殊除斥期间两年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依法享有救济权利,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因违反最大诚信或者“因果关系”免责,相对的,投保人也享有相应的抗辩权,抗辩事由如下:一是未告知事项不属于“重要事实(足以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二是未经保险人询问,实务上是保险人未要求逐项填写问卷;三是投保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四是未告知的事实是对承保产生的影响为正面影响;五是未告知事实是保险人所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例如续保前的损失记录;等等。

本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订立合同已经知道的未告知重要事实,保险人不得因此解除合同,并在出险后承担赔偿活给付责任,不得因此抗辩。这是本次修法新增部分,实质上是对保险人抗辩权的明确限制,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要求保险人勤勉尽责,主动而为,充分考虑到了利益平衡,实为利民之举,原保险法虽有相关司法解释,但本次写入法条,更侧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任与期待,真正将“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订约、履约始终。

 

2.3.4规定了明确说明的标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本条主要是对原保险法第十八条的修改,明确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为格式条款,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应当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进行充分提示。标准即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其他国家和地区极少作此明确规定,本条可谓是我国保险立法之创举。

针对格式条款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纠纷处理实务当中举证较难,法有明文规定却无法落实,本次修改确定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作为“充分提示”的标准,操作上可以采取在保险单上将有关免除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字体加黑或者放大,或者单独列出进行特别标注,即可认定达到充分提示的法定要求。对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贯彻保险之最大诚信要求极具意义。

2.3.5规定了保险人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免责无效而非合同无效

第十七条规定对免责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沿袭了原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有了标准化的“明确说明”,操作起来更为容易。

 

2.4 将“霸王条款”具体标准写入法条,排除非法意订保险合同,防止保险人变相合同欺诈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本条内容是借鉴《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特定部分无效的规定而来,其立法精神是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角度,强化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结合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规则,形成对格式条款合同自治原则的限制,更充分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制定“霸王条款”。

实务上,由于我国采用实体监管的方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比较严格,各种条款需要审批备案,因此,条款适用只要经过报批,应无较大法律风险,但对于保险公司常用的特别约定,例如48小时及时报案条款、出险需提供明显无法提供或超出正常证明力的材料、在正常保额下约定最高赔偿限额,保单约定赔付率限制等等约定,都应在霸王之列,不得擅用。

 

2.5明确了违反及时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本条修改较大,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法律后果规定更为明确。及时标准可以理解为“合理并尽可能的快”,虽无期间要求,更体现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的要求,防止僵化适用。由于迟延报案造成的无法确认的损失部分以及增加的理赔成本,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但同时对以上保险人的抗辩权又进行了限制,对于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知或应知事故发生的,也视同被保险人履行出险通知义务。

 

2.6理赔流程要求提高,理赔处理应该迅速,索取理赔资料应该“一次性”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以上几项理赔程序和实效的规定是原保险法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有两点:第一,规定了补充材料一次性并要求书面,实务当中其实保险人有三次机会告知被保险人提供材料,一次是投保时对保单通用条款的说明,一次是出险后查勘现场过程中索取,最后一次是索赔书以及相关资料到案后要求补充即法条规定的“书面一次性补充”;第二,规定了“定责时效”,二十三条以及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确认保险责任以及发出拒赔的时间要求,分别有三十天以及三天之说,从实务具体讲,应该赔偿的,应在最多30日内告知被保险人给与赔偿,应该拒赔的,应在最多33日内告知被保险人拒赔并说明理由,至于定损,另有规定。一句法律谚语正体现了本条规定:“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有了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即可防止被保险人拖赔、惜赔。

 

2.7新保险法确认了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在标的转让情况下有条件自然承继,并要求被保险人“及时通知”,并规定了保险人的抗辩限制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为新增法条,规定了标的转让后的受让人自然承继标的的保险权益,并要求转让前或者转让后“合理并尽可能快的”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授予保险公司重新评估风险的机会,即保险公司在风险显著增加足以影响是否承保或增加费率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出险后的抗辩权,但也要受超出30天抗辩期间“禁止反言”规制,其实本条是前述法条中保险人“弃权”则“禁止反言”的另一种情况。

 

3.规定了真正的诉讼时效,但对诉讼时效的起点还有待深入探讨立法技术继续明确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改“索赔时效”为“诉讼时效”,是技术上的一次立法完善,有利于明确概念,减少争议,在此不予赘述。

 

4.明确了各种保险违法行为形态,便于与刑事规则接轨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原有五条违法行为新增至十三条,将常见的“违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明确了若干法则,正如古谚说道: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只有完善的罚则才能实现法律的规制作用。

 

以上即是对新保险法施行后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层面的几点理解,鉴于篇幅,人身保险合同以及业法的部分规定无法面面俱到,但笔者深知: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只要我们能够正确对待权利,认真理顺工作思路与流程,变挑战为机遇,相信我们会赢得一片更广阔的天空。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2]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3月29日)

[3] 吴定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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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悟

2009-9-21 0:45:51 阅读(2) 评论(0)

 

永戒、慧忠和随缘一起出门,永戒有伞,慧忠持杖,随缘两手空空。

雨后归寺,永戒半身淋漓,慧忠全身泥污,而随缘干干净净。小和尚不解询问状况。。。。。。

慧忠叹道:“我持杖,故无畏泥泞,谁知路难测,反而一跤仰天”。

永戒说:“我有伞,便无惧雨中前行,但风向不测,便淋湿半身”。随缘说:“天有雨,总有无雨处,路有泥,何必泥中行。万事随缘,不急躁,不盲动,自然干干净净”。

终归撑伞持杖不是坏事儿,跟随缘学学随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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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的力量 (转)

2009-8-23 21:04:02 阅读(7) 评论(2)

 

*大多数人想要改造这个世界,但却罕有人想改造自己.

*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 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

*伟人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与别人共处逆境时,别人失去了信心,他却下决心实现自己的目标.

*世上没有绝望的处境,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

*当你感到悲哀痛苦时,最好是去学些什么东西.学习会使你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世界上那些最容易的事情中,拖延时间最不费力.

*人之所以能,是相信能.

*一个有信念者所开发出的力量,大于99个只有兴趣者.

*每一发奋努力的背后,必有加倍的赏赐. 、人生伟业的建立 ,不在能知,乃在能行.

*任何的限制,都是从自己的内心开始的.

*含泪播种的人一定能含笑收获.

*欲望以提升热忱,毅力以磨平高山.

*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

*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如果寒暄只是打个招呼就了事的话,那与猴子的呼叫声有什么不同呢? 事实上,正确的寒暄必须在短短一句话中明显地表露出你对他的关怀.

*昨晚多几分钟的准备,今天少几小时的麻烦.

*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重要.

*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行动是治愈恐惧的良药,而犹豫、拖延将不断滋养恐惧.

*没有天生的信心,只有不断培养的信心.

*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

*人性最可怜的就是:我们总是梦想着天边的一座奇妙的玫瑰园,而不去欣赏今天就开在我们窗口的玫瑰.

*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最快最确实的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直到你获得成功的经验.

*失败是什么?没有什么,只是更走近成功一步;成功是什么?就是走过了所有通向失败的路,只剩下一条路,那就是成功的路.

*让我们将事前的忧虑,换为事前的思考和计划吧!

*再长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短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

*任何业绩的质变都来自于量变的积累.

*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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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8日

2009-5-18 16:30:59 阅读(8) 评论(2)

 

    猪通过勤劳致富有5元钱存在老鼠开的钱庄里。猪打算拿这5元钱建一个小窝,大盖要花2元卖地,花3元搭 窝。王八是搞工程的,他想在猪身上挣更多的钱,于是找来当投资顾问的狐狸想办法,狐狸说:这好办。 于是找来管地盘的狼,开钱庄的老鼠一起来商议,结果王八从老鼠那里借来200元,用100元买了狼的地, 花了3元把猪窝盖好,花了50元给了狐狸咨询服务费,猪没有地,只好求王八把窝卖给它,王八要价500元 ,老猪说只有5元买不起,这时候狐狸说服猪去向老鼠借钱,老鼠答应借500给猪,前提是要他连本带利还 600元,可以分10年还清,并且产权证拿来抵押。结果成交。猪到最后花了600元买来了猪窝,比他原来的 计划高了120倍,猪努力了十年去挣钱还贷。在这场交易里面,狼,老鼠,狐狸还有王八都挣了钱。以后他 们就如法炮制。更多的猪去贷款买房子了,这时候,当商人的驴看到有机可乘,到老鼠那里贷了好多好多 的款,把王八盖的房子都买下来,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猪。猪的还贷期就越来越长,吃的越来越差, 小猪崽子也不敢生了。由于猪的数目越来越少,狼觉得这样下去自己没有猪肉吃了,非饿死不可,于是开 始调控,不让老鼠再借钱了。但是王八还没有停止盖房,把自己挣的钱和贷的钱全投入生产了。驴手上的 猪窝囤积的很多,卖不动了被套牢了。结果,老鼠,王八,还有驴都挣了好多的猪窝。钱到最后集中到狼 手上。如今,谁都等着狼把钱拿出来救命。聪明的你,如果你是狼,你会拿钱救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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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过父母吗?

2009-4-8 15:46:22 阅读(3) 评论(0)

 

如果你在一个平凡的家庭长大, 如果你的父母还健在,不管你有没有和他们同住——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妈妈的厨房不再像以前那么干净;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家中的碗筷好象没洗干净;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母亲的锅子不再雪亮;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亲的花草树木已渐荒废;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家中的地板衣柜经常沾满灰尘;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母亲煮的菜太咸太难吃;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经常忘记关瓦斯;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老父老母的一些习惯不再是习惯时,就像他们不再想要天天洗澡时;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不再爱吃青脆的蔬果;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爱吃煮得烂烂的菜;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喜欢吃稀饭;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他们过马路行动反应都慢了;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在吃饭时间他们老是咳个不停,千万别误以为他们感冒或着凉,(那是吞咽神经老化的现象) ;

如果有一天,你发觉他们不再爱出门……

如果有这么一天,我要告诉你,你要警觉父母真的已经老了,器官已经退化到需要别人照料了。

如果你不能照料,请你替他们找人照料,并请你请你千万千万要常常探望,不要让他们觉得被遗弃了。

每个人都会老,父母比我们先老,我们要用角色互换的心情去照料他,才会有耐心、才不会有怨言,当父母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为人子女要警觉,他们可能会大小便失禁、可能会很多事都做不好,如果房间有异味,可能他们自己也闻不到,请不要嫌他脏或嫌他臭,为人子女的只能帮他清理,并请维持他们的“自尊心”。

当他们不再爱洗澡时,请抽空定期帮他们洗身体,因为纵使他们自己洗也可能洗不干净。当我们在享受食物的时候,请替他们准备一份大小适当、容易咀嚼的一小碗,因为他们不爱吃可能是牙齿咬不动了。

从我们出生开始,喂奶换尿布、生病的不眠不休照料、教我们生活基本能力、供给读书、吃喝玩乐和补习,关心和行动永远都不停歇。如果有一天,他们真的动不了了,角色互换不也是应该的吗?

为人子女者要切记,看父母就是看自己的未来,孝顺要及时。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

你留意过自己的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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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大连市 天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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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心愿还是要过好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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